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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7 10:32:28  新闻来源: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编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各市(地)委宣传部,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哈尔滨铁路局、大庆油田公司党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省社会主义学院,省社科院,省社科联,各高校:

现将《关于加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关于加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附件链接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201958


附件正文

 

关于加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在学习研究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研究宣传阐释中央以及省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战略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建设,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阐释。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要认真学习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研究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真正做到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在全省理论工作者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每年撰写学习阐释文章,争取在《求是》杂志、《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国内重要报刊、重要学术期刊、重要网络平台以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身份发表。

第二条 加强对中央以及省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战略决策的宣传阐释。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要认真学习研究中央以及省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战略决策,积极参加中央以及我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中央以及我省组织召开的理论研讨会座谈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辅导、理论宣讲、新型智库建设、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广播电视专家访谈节目、龙江发展讲坛和龙江讲坛等活动,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精神上来。

第三条 加强对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的管理和服务。

(一)省委宣传部加大对特聘研究员支持资助力度,每年对特聘研究员在《求是》杂志、《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理论文章的,给予省社科规划专题项目立项,支持研究经费1万元;对特聘研究员在国内重要报刊、重要学术期刊、重要网络平台发表理论文章的,择优(每年遴选10—20篇)给予省社科规划专题项目立项,支持研究经费0.5万元。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等部门加大推介力度,遴选特聘研究员参加中央以及我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中央以及我省组织召开的相关活动。省委宣传部对有重要贡献的特聘研究员在中宣部四个一批理论人才评选、省委宣传部六个一批理论人才评选、省社科评奖、省新型智库高端人才库遴选、全国社科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推荐和省社科规划评审专家评选等工作中给予支持。

(二)特聘研究员所在单位党委要加大对特聘研究员支持资助力度,每年对特聘研究员在《求是》杂志、《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以及国内重要报刊、重要学术期刊、重要网络平台发表理论文章,省委宣传部立项为省社科规划专题项目的,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或资金奖励。对特聘研究员在科研考核、学术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评聘、硕博导师遴选、学术荣誉称号推荐、先优模评选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特聘研究员所在地区党委宣传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特聘研究员在中央和省媒体发表理论文章情况进行统计,每年年底向省委宣传部报告。

(三) 各地区各部门尚没有被聘任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的研究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省委宣传部批准,可以先以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身份在《求是》杂志、《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理论文章。文章刊发后,省委宣传部正式聘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四)省委宣传部每年对特聘研究员开展理论研究宣传阐释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对2年内没有以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身份在中央主要媒体(《求是》杂志、《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国内重要报刊、重要学术期刊、重要网络平台发表理论文章的特聘研究员;对1年内没有以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身份在省内报刊(《奋斗》杂志、《黑龙江日报》)、省内学术期刊、省内网络平台发表理论文章的特聘研究员给予解聘。

第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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