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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科联关于开展吸纳和重新确认团体会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6 17:10:25  新闻来源:  编辑:管理员

  

黑龙江省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团、省社科联各团体会员、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和维护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类(以下简称“社科类”)社团的合法权益,全面、准确地掌握社团的基础信息及发展状况,使社团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对所属社团的服务与指导,使社科类组织健康、快速地发展,促进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省社科联决定开展吸纳和重新确认团体会员工作,现将具体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省社科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省社科联是在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理论研究、理论宣传、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服务的群众团体,是由黑龙江省有社会科学职能的部门、单位和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社团)以及各市(地)、大型企业、行业社科联联合组成的社会组织,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根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省社科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的省级社科类社团和市(地)、大型企业、行业社科联,申请参加本会并承认本会章程,经省社科联审批即为省社科联团体会员。

二、吸纳和重新确认团体会员的对象范围与条件

(一)对象范围

1.新吸纳团体会员的对象包括:依法成立但还未加入省社科联的社科类学术团体和有社会科学职能的部门、单位(包括未成立社科联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2.需要进行重新确认的团体会员包括:2012年1月1日前成立并加入省社科联的所有省级社科类社团(含非业务主管的团体会员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各市(地)、大型企业、行业社科联。

(二)团体会员的条件

1.提交入会申请;

2.遵守省社科联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

3.履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详见黑龙江社会科学网《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吸纳和重新确认团体会员工作的要求与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16日-3月31日)

各社团及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相关要求,通过网络协作平台下载相关表格并填写,确保材料的准确和完整。

    (二)材料上报阶段(4月1日-4月30日)

重新确认新申请加入的团体会员,应在4月30日前通过网络协作平台将相关表格发送至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的邮箱(收件人填写wangwei80)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省社科联进行审批、备案。

各省级社科类社团,需上交《省社科联吸纳和重新确认团体会员审(社团类)》(附件1)社团领导机构及会员信息表》(附件2)

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单位及行业社科联需上交《省社科联吸纳和重新确认团体会员审表(高校、科研院所、相关单位及行业社科联)》(附件3)。

(三)审查、整改阶段(5月1日-5月31日)

省社科联将对此次吸纳和重新确认的团体会员信息进行整理、录入与审查,经驻会主席办公会审核。对未按时参加重新确认或确认不合格的社团,在7月1日前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团体会员申请资格。

(四)结果公布阶段(6月1日-6月15日)

对通过重新确认和新加入的团体会员,省社科联将通过报纸、网络发布公告,并颁发统一牌匾和证书。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20-6号科技大厦908室

联 系 人:王巍、黄琦

联系电话:0451—82808210

                             

     1.省社科联吸纳和重新确认团体会员审(社团类)

     2.社团领导机构及会员信息表

         3.省社科联吸纳和重新确认团体会员审表(高

校、科研院所、相关单位及行业社科联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省社科联吸纳和重新确认团体会员审批表(社团类).doc

附件2:社团领导机构及会员信息表.doc

附件3:省社科联吸纳和重新确认团体会员审批表(高校、科研院所、相关单位及行业社科联).doc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吸纳与重新确认团体会员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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